日前,韩国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本部宣布,根据10月13日生效的《传染病预防管理法》,韩疾病管理厅将下达行政命令,要求在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,过渡期1个月。主要内容包括:
11月13日起,在规定公众场所内(公共交通工具、集会现场、医疗设施、疗养设施等)必须佩戴口罩,违者将被处以10万韩元以下罚款。
建议佩戴经韩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认可的“外用医药品”型口罩,包括卫生用、手术用和防飞沫口罩,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也可使用能遮盖口鼻的棉布口罩或一次性口罩。
使用网纱型、呼吸阀型口罩,或以头巾等物品代替口罩,以及佩戴不规范(如未完全遮盖口鼻)亦将被罚款。
未满14周岁或由于医学原因不宜戴口罩的人员,以及饮食、盥洗、游泳、洗澡、演出、治疗等特定情形可免于处罚。
详情请参见韩国保健福祉部网站原文:http://www.mohw.go.kr/react/al/sal0301vw.jsp?PAR_MENU_ID=04&MENU_ID=0403&page=1&CONT_SEQ=360158(第4条)。
特此提醒广大在韩中国公民:为了您的健康安全和个人利益,请严格遵守韩国当地防疫规定,加强个人防护,在公共场所务必按要求正确佩戴合规口罩。如出现发烧、干咳等疑似症状,及时拨打韩国疾病管理本部电话1339咨询并接受诊疗。
驻韩国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:02-755-0572、02755-0535、02-755-0536
驻釜山总领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:010-8519-8748
驻光州总领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:062-361-8880
驻济州总领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:064-722-88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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